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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尔忒弥斯协定》重点案文评析

截至2025年5月,美国已与54个国家签署《阿尔忒弥斯协定》,旨在指导签署国未来的天体及外空资源活动。本文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分析其核心条款,比较其与国际空间法的关系,探讨其与可接受的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差距。相关讨论将推动月球资源活动国际制度的建立,并为我国月球国际科研站规则提供借鉴。

2020年5月,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公布《阿尔忒弥斯协定:为安全、和平、繁荣未来之原则》,为美国主导的探月活动确立法律框架。同年10月发布全文后,首批8个国家签署协定。截至2025年5月,54个国家完成签署,涵盖核心盟友及利益诉求各异的国家。2025年外空委会议确认协定官方名称更改为《关于为和平目的民用探索和利用月球、火星、彗星和小行星合作原则的阿尔忒弥斯协定》。

协定共13条,提出10条原则规范伙伴国及其管辖私人实体的月球探索开采行为,核心要素是安全与透明。条款可分为两类:一是转述联合国外空条约既有规定(如和平利用、数据分享);二是创设月球安全区、月球遗产等新规则。该协定在营救、登记方面有所改进,但安全区规则未充分均衡各方利益,数据共享条款弱化对私人实体的要求,与《外空条约》存在冲突。

01目的和范围 

协定原则适用于签署方民用航天机构的民用空间活动,强调现有双边协定的重要性。该条间接界定协定法律性质为政治承诺,但未明确是否具法律约束力。适用范围存在重大缺陷:未涵盖商业航天活动及私人实体开展的非商业月球活动,导致私人实体是否遵守协定、适用何种标准等关键问题悬而未决。更严重的是,排除私人实体的规定与《外空条约》第六条关于国家对私人航天活动监管义务的要求相冲突。

02和平目的 

签署方确认合作活动应专用于和平目的。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草案使用“和平目的”表述,经学者指出其与《外空条约》第四条“专为和平目的”的差异后,10月最终版改为现表述。尽管美方强调阿尔忒弥斯计划的民用性质,但草案未明确禁止军事活动,弱化了天体非军事化要求。协定未直接援引《外空条约》原文的动机值得关注,可能为美军未来参与月球活动预留空间。

03透明度 

要求签署方公开国家空间政策及计划,但存在两处不符:一是《外空条约》第十一条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协定仅要求与公众和科学界分享;二是未明确私人实体月球活动信息的通报主体及方式。结合协定排除私人实体的适用范围,导致该条款与《外空条约》关系模糊化。

04互操作性 

承诺采用现有天基设施互操作标准。矛盾在于:协定定位适用于民用机构活动,但该条提及“商业利用”却未界定范围。若指所有商业利用,则与前文适用范围排除私人实体相冲突;若仅指国家商业利用,则需进一步澄清。技术标准的制定实质关乎国际合作主导权。

05空间物体登记 

要求按《登记公约》确定登记责任方。缺陷在于:未明确登记对象是否包含天体设施设备;未说明合作方可否通过约定改变管辖权分配。这可能导致登记真空和管辖权争议。

06科学数据的公布 

规定科学数据应公开共享,但豁免“不代表签署方的私有部门运营”。此规定违反《外空条约》第十一条关于国家应无差别分享所有“本国活动”信息的要求。若私人活动获签署国资助或支持官方任务,其数据不公开将损害科学共同体权益。

07保护外层空间的遗产

 将人类着陆点、航天器等列为外空遗产予以保护。此条款源于2015年美国国内保护月球遗迹的倡议,可能影响他国进入天体的自由。主要问题在于:遗产认定主体应为国际权威机构而非签署国;需借鉴《月球协定》国际科学保护区制度,建立报告和磋商机制。

08规避空间活动冲突 

最具争议的安全区制度规定:签署方可在运营区域建立安全区,通过通知协调避免有害干扰。尽管协定强调遵守天体进入自由,但侧重保护先到者利益。较之2016年海牙外空资源治理工作组草案中平衡先后来者权益的措辞,本条款对“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兼顾不足。安全区本质应为协调区,需遵循必要性、均衡性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协定是美国构建“太空北约”联盟体系的外交工具,已导致国际航天合作阵营化。欧洲、日本等航天强国积极参与,但多数签署国实际参与度有限。协定在法律层面存在多重模糊:性质约束力不明、条款与《外空条约》冲突、私人实体定位缺失。深入研究其条文对构建月球资源活动国际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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