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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发布

  中新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 庞无忌)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落地应用的关键配套设施,还在自动驾驶、灾害监测、城市建设、低空经济等领域广泛应用。近年来,基准站应用需求不断涌现,应用场景也不断扩展。

  我国站点数量从2015年的4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3.3万多座,建设主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转变为商业化的经营主体占大多数,服务方式由提供测绘基准服务为主转变为测绘基准服务与社会化位置服务并重,应用对象从测绘活动为主扩大至交通、农业、大众消费、低空经济等各行各业。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共二十三条,从统筹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角度,对基准站的管理原则、监管职责、布局规划、建设条件、备案要求、运行维护、分类服务、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数据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办法》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同时,《办法》细化了基准站备案相关规定,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多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此外,《办法》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上述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密措施等,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涉密数据时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为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等活动。(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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